外籍看護工申辦條件

目前擴大多元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免評及申請資格文件如下:

1.年齡80歲以上長者檢附身份證明者。

2.年齡70-79歲罹患血液淋巴腫瘤者或罹患癌症第2期或第3期者。

3.不分年齡癌症第4期以上患者。

4.長照需要等級為第2級以上,且使用長照照顧服務6個月以上者。

5.失智評估量表CDR為1分或1分以上者。

6.一年內曾聘僱外籍看護工或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者。

7.重新申請個案被照顧者年齡75歲以上或持無註記有效期間之身心障礙證明者。

8.符合勞動部公告之病症及病況者-全癱無法自行下床、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。

9.經醫療機構團隊專業評估,認定需全日二十四小時照護並開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(如下9.)。

10.領有殘障手冊,特定身心障礙項目重度等級以上者(如下10.)。

9.開立診斷證明書

其醫療機構為公立醫院或經衛生局評鑑合格區域級以上之醫院。

醫療團隊專業評估方式:至少一位醫生及另一位醫事人員(領有中央機關核發之醫事專門職業證書)、

臨床心理師或社工人員進行綜合評估,認定屬24小時照顧需求者,由醫院開立「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」。

※請攜帶被照顧人2吋2張照片及空白診斷書表格

10.特定身心障礙項目【殘障手冊類別】

  • 1.
    平衡機能障礙
    (ICD 診斷代碼:03)
  • 2.
    智能障礙
    (ICD 診斷代碼:06)
  • 3.
    呼吸器官失去功能(ICF:b440、s430)
    (ICD診斷代碼:07)
  • 4.
    吞嚥機能失去功能(中度)(ICF:b510)
    (ICD診斷代碼:07)
  • 5.
    植物人
    (ICD 診斷代碼:09)
  • 6.
    失智症(輕度以上)
    (ICD 診斷代碼:10)
  • 7.
    自閉症
    (ICD 診斷代碼:11)
  • 8.
    染色體異常
    (ICD診斷代碼:16)
  • 9.
    先天代謝異常
    (ICD 診斷代碼:16)
  • 10.
    其他先天缺陷
    (ICD 診斷代碼:16)
  • 11.
    精神病
    (ICD 診斷代碼:12)
  • 12.
    肢體障礙
    (ICD 診斷代碼:05)
  • 13.
    罕見疾病
    (ICD 診斷代碼:15)
  • 14.
    多重障礙 (至少具有前九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)
    (ICD 診斷代碼需要有兩種以上)

 

同1位受照顧者申請2名之條件

  1. 植物人

  2. 巴氏量表評分為0分

  3. 被看護人具以上條件之一者,得聘僱2名外籍家庭看護工

申請人資格

  1. 被看護人之配偶

  2. 被看護人之直系血親,如祖父母、父母、子女、孫子女等

  3. 被看護人之三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,如兄弟、叔侄等

  4. 被看護人之二親等以內之姻親,如婆媳、翁婿、祖父母與孫媳婦(女婿)等

  5. 被看護人在台無親屬者,得以病患本人為申請人

應備文件

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應備文件

  1. 申請人身份證影本、戶口名簿影本

  2. 被看護人身份證影本、戶口名簿影本。(申請人及被看護人不需要在同戶籍)

  3. 被看護人病症暨失能診斷書影本或身心障礙手冊影本(國內承接者皆需正本)